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林威宏 被告 施明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明宏被訴之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1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林威宏為告訴人,已於103年7月15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7號卷第34頁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