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游雅雯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木雙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詩
訴訟代理人  王思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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