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閎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閎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經查受刑人黎閎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09.20│101年3月間數天│││││├────────┼──────────┼──────────┤│││││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060號│第3981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20號│103年度訴字第3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6.26│104.08.07│├───┼────┼──────────┼──────────┤│││││││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20號│103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判決│102.08.06│104.09.08│││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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