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復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32,579元之債權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借款金額為12萬元,借款利率為19.95元,與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利息不符)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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