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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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 謝孟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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