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865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受讓案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證,為將債權讓與事由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經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信函,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致使債權讓與行為未合法送達債務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書、戶籍謄本及退回信封封面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