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HMARUDDI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HMARUDDIN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其中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緝字第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7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毒品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798號卷第107頁、第193頁、第197頁)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2.6175公克,取樣0.0026公克,驗餘淨重2.614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7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798號卷第197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