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49號原告 張語珈 被告 王志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顏嘉漢法官謝長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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