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94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區○○段○○段○○○○○○○○○○號○○○區○○段○○段00000-000建號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