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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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川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