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鑫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應以年息表示)。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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