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11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11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