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羽羚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違約金之請求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請陳明「上開利率」究係指1.68%或9.88%?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