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調字第1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明純 、 張明顯 、 陳紅瑛 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06年3月28日以投院美民思106司暫調字第41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 陳明 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張明純、陳紅瑛逾期迄未回覆,另相對人張明顯函覆就本件無調解意願,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調解意願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