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52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臺南區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6月23日起至125年6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第三人乙○○於①95年6月30日向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借用8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2年6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第三人乙○○自民國97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97,424元及利息、違約金;另第三人乙○○於②95年6月23日與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信用卡消費契約借用29,464元。詎第三人乙○○自民國96年9月21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9,46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上開借款未到期部份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97年4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授信增補契約書1件、信用卡申請書1件、國際信用卡繳款通知單1件、交易明細1件、牌告利率異動表1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件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3月23日申請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2048│田│1,98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