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分經判決科刑暨減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賭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金新臺幣100000元│徒刑6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01.05~96.01.20│95.12.15~96.02.08│95.12.15│├──────┼───────────┼───────────┼───────────┤│偵查機關│臺南地檢│臺南地檢│臺南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3386號│96年度偵字第3124號│96年度偵字第3124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06號│97年度訴字第418號│97年度訴字第418號││事實審├──┼───────────┼───────────┼───────────┤││判決│97.06.06│97.06.04│97.06.04│││日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853號│97年度上訴字第856號│97年度上訴字第856號││判決├──┼───────────┼───────────┼───────────┤││確定│97.09.02│97.10.20│97.10.20│││日期││││├───┴──┼───────────┼───────────┼───────────┤│備註│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70│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70│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70│││33號│50號│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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