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9189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壹拾陸萬伍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應給付叁佰元手續費、逾期第二個月應給付肆佰元手續費、逾期第三個月應給付伍佰元手續費、逾期第四個月應給付陸佰元手續費、逾期第五個月應給付柒佰元手續費、逾期第六個月應給付捌佰元手續費、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應給付玖佰元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