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怡君
黃俊銘上1人選任辯護人許明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於民國107年6月25日前仍係告訴人乙○○(原名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丙○○亦明知被告丁○○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丁○○、丙○○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107年4月4日起至同年6月11日止,在附表所示時、地,為姦淫行為10次。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丙○○則涉犯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239條之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109年5月29日公布之日即刻失其效力。
三、本件被告丁○○、丙○○被訴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丁○○、丙○○分別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及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而於108年5月15日繫屬本院審理中,因刑法第239條刑罰之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失效,相當於犯罪後法律廢止其刑罰,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1│107/4/4│桃園火車站附近商務旅館│├───┼─────┼───────────┤│2│107/4/9│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3│107/4/16│桃園市○○區○○路168││││巷5號6樓│├───┼─────┼───────────┤│4│107/4/24│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5│107/5/3│蘆竹區某公廁│├───┼─────┼───────────┤│6│107/5/15│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7│107/6/1│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8│107/6/3│桃園市○○區○○路168││││巷5號6樓│├───┼─────┼───────────┤│9│107/6/7│桃園市○○區○○路○○號││││3樓│├───┼─────┼───────────┤│10│107/6/11│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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