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信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工具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20日│109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9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22865號│字第514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09年度桃原交簡字第││事實審││682號│712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8日│109年10月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09年度桃原交簡字第││判決││682號│712號││├────┼──────────┼──────────┤││判決│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23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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