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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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0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附表。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