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信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涂芳田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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