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一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