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474號聲請人 陳立華 聲請人 黃桂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是否亦自到期日起計算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18.25%)。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