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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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孔憲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孔憲鯤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且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確僅表明「原判決廢棄」,其究係請
求原判決中何部分(含本訴、反訴敗訴部分)應廢棄;抑或另就
廢棄部分,其係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上訴人均未具體陳明,
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不明,其上訴範圍未定,本院亦無從核定
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逕向本院具狀聲明完整之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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