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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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傅馨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愛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反訴部分為671,125,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
16,350元、11,070元,合計27,42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27,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