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9年度婚字第571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民國99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高玉彬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9年度婚字第571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民國99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