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子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苑舫 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