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債權人 劉育儒 法定代理人 劉明亮
謝玉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立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之聲請狀所述,債權人已與債務人調解成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06年度苗司小調字第244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
依上所述,債權人聲請之標的已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