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告興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逸強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被告 戴維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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