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中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359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MDE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肆顆(驗餘淨重共壹點貳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中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591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4顆(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青字第31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0年8、9月間之某日,在臺北市○○○路附近酒店施用二級毒品MDMA1次,嗣為警於100年12月1日凌晨0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查獲,並扣得含第二級毒品MDMA、MDE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4顆,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5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查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藥錠4顆(共毛重1.27公克,各取樣0.02公克,驗餘淨重共1.21公克),經送請具鑑定能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鑑驗結果,其中編號A之藥錠2顆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EA成分、編號B之藥錠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C之藥錠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局101年1月3日北市鑑毒字第279號毒品鑑驗通知書
1份附卷可證,再MDMA、MDEA、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均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一事,亦屬無訛,惟揆諸前揭規定,應沒收銷燬。再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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