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陳天鎮 被告 葉錦池
黃金梅 即順吉水電工程行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6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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