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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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字第68號聲請人 賴美珍 (即 賴吳秋榮 之繼承人)相對人 賴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賴吳秋榮請求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241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裁判書查詢結果、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基隆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次查賴吳秋榮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為賴吳秋榮之繼承人之一,相對人則已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02年度繼字第216號),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自始非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賴吳秋榮之繼承人,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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