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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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惠美具保人林瑞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惠美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林瑞禎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份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215號偵查卷宗可憑。茲被告經本院二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二次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均未能拘獲;且本院已依法通知具保人林瑞禎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5份、拘票4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3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1年4月11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10005893號函及所附拘提未獲報告書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1年5月1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10007496號函及所附拘提未獲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林瑞禎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艷
法官熊祥雲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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