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債權人台南市關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榮哲 債務人 鄭文財 債務人 鄭志宏 債務人 鄭金英 債務人 鄭采鳳 債務人 王鄭淑惠 債務人 江鄭淑女 債務人 鄭淑嬌 債務人 鄭淑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鄭福祥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