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杰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6月、6月、8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於民國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先後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22號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94處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085號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44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6月、6月、6月、6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各罪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另受刑人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與前揭各罪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2年9月6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18日等情,有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康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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