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7號聲請人 許民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癌友友善協會間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結算表冊經社員總會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31條第1至4項、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參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