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0號原告 劉佳瑄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被告 王思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金簡上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簡祥紋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