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31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有禁藥JWH-018、JWH-250成分之煙草壹拾參包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子頡(下稱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具有JWH-018、JWH-250(有類似大麻迷幻作用)成分之煙草,因情節輕微,已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煙草共13包,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3款規定之藥品、同法第22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之禁藥,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26日,經財政部關稅總局台北關稅局台北郵局支局人員執行郵件檢查時,查扣其輸入內含有上開成分之煙草13包,其輸入禁藥部分,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311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核閱偵查卷宗無訛。
三、按JWH-018、JWH-250具有類似大麻迷幻作用,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3款規定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被告非法輸入之煙草共13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其中標示K2Blue(5包)、K2Summit(1包)、Pulse(
1包)之煙草均含有JWH-018成分,標示Finspike99(6包)」之煙草則含有JWH-018、JWH-250成分,且客觀上與煙草均無法析離,有鑑定書可憑,自應依新修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併同煙草暨其內含之JWH-018、JWH-250,宣告沒收之。聲請意旨,既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