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4231、4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李宗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2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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