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吳金華
蘇文男 被告 潘聖文
潘依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萬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