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選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選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選再字第二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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