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日霞受刑人潘建榮上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日霞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潘建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許日霞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及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卷附送達証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拘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18日雄檢欽島105執助229字第34259號函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2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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