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70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6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270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18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0利代償金
約定書第4項第5款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
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15萬元,貸款期限為5年,利息按年息12.99%計算,並約
定若有注意事項第1條情形者,即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
自核發貸款至96年11月18日止,共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未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0利代償金申
請書暨約定書、應行注意事項、電腦借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
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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