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上訴人 梁卓群
梁顯宗 梁策 梁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上訴人 劉麗姬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 律師
周中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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