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3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湘華選任辯護人曾桂釵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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