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33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奇峰
黃貞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月娥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