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蔡贇婕 被告 林修蔚
梅氏春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