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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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 楊碧玲 被上訴人 吳明正
賴香妙 王鈺惠 文培華 陳禹彤 林育廷 羅寶珍 林金龍江 羅秀英 陳榮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正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
9號給付遲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4,590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萬5,
396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