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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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 黃仁松 上列聲請人黃仁松因與相對人 陳張素梅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仁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貳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與債務人 俞銘崧 即 俞俊傑 於105年3月18日成立消費性借貸之債權證明。聲請人提出大亨網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24日所簽發之面額參佰陸拾萬元支票作為本件抵押權之債權證明文件,惟上開支票之發票人與簽發之日期均與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及債務人有異,不足作為本件抵押權之債權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