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174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明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Z000000000號」,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Z000000000號」。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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